浙江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
新华网 · 新文 · 2020-10-24 11:07  阅读813次
对暂时无法从业务系统采集的数据,优先从统计制度报表中提取。减少对医疗卫生服务过程性资料的现场核查,以提升考核精准性,减轻基层负担。
 

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启动新一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体现统筹融合、强化结果应用,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科学评价。

2011年,浙江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从2017年起,该省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建立起按标化工作当量的绩效购买机制。从2018年起,该省70个县(市、区)全面推进医共体建设。此次,浙江出台的《实施意见》,在完成国家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实际突出三大特点。

坚持统筹融合。《实施意见》明确县级卫生健康、财政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主体;在县域医共体实施地区,由医共体负责组织制定基层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并定期组织实施。在考核指标设置上,在国家42个指标的基础上,对其中9个指标内涵进行了扩展,并新增8个指标。在指标权重上,医疗类指标占比34%,公卫类指标占比32%,人力资源和经济运行等指标占比34%,充分体现基层机构医防融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考核频次和方式上,合并同类项,统一考核数据来源与统计口径,统筹安排县对基层机构的综合考核、专项考核,实现“一次考核、多方应用”。

强化结果应用。《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考核结果反馈与改进制度,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相关部门作为制定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水平等政策的参考。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医共体、基层机构核定年度财政补助、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的依据。建立问题整改机制,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要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升服务能力。

信息技术支撑。《实施意见》明确绩效考核的数据采集以信息化为主、现场核查为辅。现阶段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数据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绩效考核系统,采集现有21个基层卫生信息系统的最小颗粒度数据进行分析,实现数据信息自动生成。对暂时无法从业务系统采集的数据,优先从统计制度报表中提取。减少对医疗卫生服务过程性资料的现场核查,以提升考核精准性,减轻基层负担。

据悉,浙江省加快推进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包括建设开发绩效考核信息化支撑平台、制定绩效考核操作手册、开展绩效考核培训等,计划2021年上半年依托省级信息平台采集来源于现有系统的17个指标数据开展省级监测评价工作,客观反映基层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薄弱环节,切实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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